市政府擅自拆除广告牌 行政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1-08-08 09:09:32


    8月5日,新野县法院成功协调一起行政案件。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邓州市工商局广告公司三副不锈钢广告架款90000元。原告邓州市工商局广告公司不再要求二被告的其他赔偿责任。

    1999年邓州市为了庆祝建国五十周年和迎澳回归,争创省级卫生城市,决定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安装跨街彩牌,采取各单位出资,市工商局广告公司负责制作安装。原告共制作11副不锈钢跨街广告牌,每幅30000元。原告收回8副跨街广告牌价款,剩余3副广告架款90000元未能收回。2004年被告邓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广告架拆除并处理。之后原告多次找市政府反映要求解决,2006年7月25日邓州市工商局对此作出了处理意见书,建议政府方面协调给予解决,均无实质结果。原告邓州市工商局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和被告邓州市综合执法局擅自拆除广告架的行政行为违法附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5万元,直接经济损失10余万元,加上贷款利息其它方面共计30余万元。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是行政案件,行政案件仅支持原告的直接损失即剩余3副广告架款90000元,对原告的其他间接损失不予支持。本着这个原则,新野法院采取对原、被告面对面、背对背的协调原则,多次协调原告邓州市工商局广告公司和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达成上述调解协议,该案的协调处理,遏制了原告的上访苗头,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责任编辑: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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