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婆母发生口角将其砍伤 投案自首从轻判处

  发布时间:2011-08-10 09:05:58


    只因家庭生活琐事,与婆母发生口角并持菜刀将其砍伤,已触犯刑法的被告人王玲,犯故意伤害罪,8月9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000元。

    被告人王玲,系新野县五星镇人。2011年4月7日下午2时许,被告王玲因家庭生活琐事对其婆母姚某不满,随在姚某家里用菜刀将其左手部砍伤。经鉴定,姚某的左手损伤为轻微伤。2011年5月12日,被告人王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姚某各项经济损失1000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能够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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