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养儿防老,女儿无用。”现今老观念得改改了。新野县上庄乡王大桥村的一对老夫妇患病后,三个女儿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唯一的儿子却不管不问。8月10日,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被告王军被判支付二原告已支付的医疗费643元;自2011年4月1日起,每年支付二原告生活费184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费用;二原告以后的医疗费、丧葬费按实际支出由被告王军承担四分之一。
原告王生、张英共生育四个子女,长女王勤、次女王学、三女王梅、儿子王军,均已成家单独生活。被告王军在服役期间共给二原告现金10200元,用于家庭生活、翻建房屋。被告王军于2008年退伍后因与二原告产生家庭矛盾,在新野县城居住至今,一直未回老家生活。原告张英因患病于2006年10月17日在歪子镇卫生院支付医疗费46.1元,后又分别于2010年10月12日、2011年3月22日两次在新野县人民医院和新野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525.57元。被告在此期间未探视看望,也未支付医疗费用,故二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王军履行赡养义务。
被告王军辩称,我以前给过父母钱,房子现在他们在住着,地在种着,有生活来源,我没生活来源,不同意每月支付500元,我只能支付四分之一的赡养费,但房产要分,我们的地要给我们。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二原告请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但二原告要求支付20000元用于偿还债务和支付今后医疗费用,于法无据,原告张家英已经支付的2571.67元,由被告承担四分之一为643元。二原告的生活费以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82.21元计算,被告应当负担1840元。医疗费、丧葬费凭票据由被告承担四分之一。被告要求分割房产,耕种自己承包的土地,与本案不属同一个法律关系,本案不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