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于2009年、2010年因患宫外孕行输卵管切除手术,失去了生育能力,身体伤残为五级,离婚时,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读者:赵丽君
赵丽君读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的规定是对离婚时有过错方的一种惩戒,对于无过错方的精神安慰。而本案中,你虽身体伤残五级,但是由于其身体生理原因所致,你们双方均无过错,故你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