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法院首例确认涉及移民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有效

  发布时间:2011-08-16 09:02:51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首例确认涉及移民申请,8月15曰确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有效,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规定》施行后新野法院审理的首例确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有效案件。

    原告马秀文于2010年起诉被告任秋华,请求离婚,因任秋华未在家,下落不明,公告后判决马秀文和任秋华离婚。因任秋华,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对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2011年7月,任秋华从外地回来,请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经查,任秋华、马秀文系淅川的移民,新野县王庄镇有房产一处,房产系新野县移民局统一修建,按原在淅川的房产折价和移民补助。

    2011年8月7日,在河南省新野县五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马秀文与被申请执行人任秋华未作处理的财产:政府补助的20年12000元(分期20年付完,每年600元)归被申请人所有,8问房产(位于五星镇张湾村一组)及三个人的耕地全部归申请人及女儿马华所有和使用。被申请人应得的政府政府补助费20年12000元,己支付给任秋华。按政府规定,任秋华应得的38平方米的补助费用已给被申请人。当时,任秋华来到五星法庭要求立案,法庭委托五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针对这起案件,法庭制定了周密、详细的调解方案,对五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指导,跟进调解的每一个进程,及时调整调解方案,利用各方力量,通过了解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从而在2011年8月8日使这起案件得以顺利调成,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在双方当事人主动申请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的情况下,法庭根据这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五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示的调解协议给予确认。

新野县法院法官王宁点评:

    一、妥善借助外部的调解力量。利用村组调解,双方易于接受的便利条件,通过村组干部、亲朋好友的力量,促进调解。为了便民服务,多次到移民点与村组干部及当事人面对面的沟通和协调。该确认案件就是前期与村组积极协调,大致定出调解框架,然后在双方发生纠纷后,与派出所协调,同时通过对马秀文现在妻子做思想工作,对马秀文主动提出用补贴款抵销财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促使双方对调解意见的细节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达成调解。

    二、尽量排除外部干扰因素。对当事人的亲朋、家属,有不明事理的,应尽量不让其参与案件的调解,以防案件的反复。本案中任秋华的姐姐一直要求参与调解,但其姐姐对法律条文不理解,甚至双方达成调解意向时加以干扰,法庭就与任秋华多次单独谈话,排除了外部干扰,才能顺利调解成功。

    三、妥善化解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中不能处理的问题。申请人任秋华提出对土地及房产进行分割,并提出单独另开门出行,这样影响了移民点所安排的整体布局,且超出了法院的处理范围。后法庭与移民村村组干部积极协调,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涉及移民村整体工作的要求进行了多次商谈,经过认真、细致的说服工作,让双方当事人改变不切实际的要求,由村组对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的要求进行处理,拿出具体意见,促进了调解。

    四、妥善处理后确认后的履行问题。两申请人经五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后,双方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为了方便案件的履行,法庭指导五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马秀文进行协商,马秀文主动把移民所补贴的20年补助款共计12000元(每年600元)的存折留在五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确认决定作出后,对存折进行移交,由于前期准备工作完备,考虑周详,这个案件已实际履行,避免了后期执行的其他问题。双方已实际履行,不存在执行问题。圆满地化解了这场特殊的纠纷。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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