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就餐路滑摔伤 上告公堂酒店赔偿

  发布时间:2011-08-22 08:28:52


    8月18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新野县康泰酒店赔偿21782.3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张振兰自理。

    2010年8月8日中午,原告张振兰因亲戚家小孩过生日,在被告处二楼就餐,下午一点多时,原告抱小孩在二楼走道上摔倒受伤,后被送往新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出院,住院16天,花去医疗费7109.44元。2010年11月18日,经新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原告右下肢的伤残程度为九级。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到被告处就餐,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摔伤。原告怀抱小孩不注意安全,自己不慎摔倒造成自身伤残,应负主要责任,故应由其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指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故原告的医疗费以其实际支出的7109.44元计算,原告从受伤到定残日前一天,共计误工103天,误工费按每天44元计算为4532元;护理费按原告请求的300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原告实际住院16天,每天各15元计算,分别为240元。残疾赔偿金按原告请求的57486.24元计算,以上共计72607.68元,由被告承担30%为21782.3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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