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夫残疾,二次欲离判不准

  发布时间:2011-08-25 08:10:44


    8月24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判决不准许原告杨敏与被告宋朋离婚。

    1983年9月2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眼睛失明,为生活琐事生气后,原告曾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2010年6月17日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婚后两人虽为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但并无实质性矛盾。原告虽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系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原告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原告请求离婚,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为了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郑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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