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妻被骗离婚 法院调解破镜重圆

  发布时间:2011-08-26 15:36:16


    8月25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成功协调了一起不服婚姻登记管理行政案件。第三人荆会周自愿和原告卢冬丽复婚并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新野县民政局的起诉。

    原告卢冬丽和第三人荆会周于1998年元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今年9岁)和一男孩(今年5岁)。婚后二年多原告患精神分裂症。2011年7月5日原告和第三人因家庭琐事生气,第三人将原告骗至新野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原告家人认为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新野县民政局在颁发离婚证时没有对原告和第三人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也没有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去做。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新野县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

    新野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新野县民政局不应受理双方的离婚登记,且没有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工作存在失误。考虑到撤销被告所发离婚证需要一个过程,在这期间第三人再结婚了怎么办?于是新野法院采取多渠道,全方位对原告和第三人进行面对面、背对背的协调原则,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多次协调,第三人荆会周和原告卢冬丽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新野县民政局的起诉。这一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7天时间,挽救了一个破裂的家庭,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郑翠华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