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中超速行 肇事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8-29 15:42:54


    8月26日,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李元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0年10月16日7时15分左右,被告人李元良驾驶粤U02205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沿二广高速公路由襄樊至南阳方向行驶至1414KM+600m处时(新野县境内),因天气有雾,被告人李元良在超出法定行驶速度限制行驶,与前方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停放在超车道上的孔凡海驾驶的鲁RG0198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粤U02205客车上的乘坐人徐国勋死亡,李玉京受重伤,王金海受轻伤,赵成宇及被告人李元良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2010年10月29日南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人李元良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孔凡海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徐国勋、李玉京、赵成宇、王金海无责任。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元良在天气有雾的情况下,驾车超出法定行驶速度限制行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李元良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亦不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此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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