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部:
我今年4月从郑州回来,在郑州我坐司机张明驾驶的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客车回新野。在郑州,我将携带的行李箱(内有我在郑州签订的三份订货合同,合同标的额共计20万元,另有衣物等小件物品)交给司机放置在车下的行李柜中,司机没有对我的行李进行粘贴标签,也未要求我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我在新野下车后,发现行李箱丢失。我与司机张明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请问我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读者:杨冲
杨冲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你在乘车途中行李箱被盗,因司机未向你告知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也没有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对你的行李进行粘贴标签,对你的行李丢失,承运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可以将司机和客运公司告上法庭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