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马瑞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马瑞,新野县上港乡人,农民,1970年生。2011年5月,马瑞在外打工归来割麦。12日,马瑞和朋友到新野县“名人音乐会所KTV”尝试城里人的娱乐,在三楼888房间唱歌饮酒。不料酒后难自控,无故将房间内的电视机显示屏砸坏,并将楼道花墙上的玻璃砸坏。经鉴定,电视机显示屏价值5060元,玻璃价值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瑞赔偿新野县“名人音乐会所KTV”价值5400元的电视机显示器一台,双方达成协议,“名人音乐会所KTV”不在追究其民事责任。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瑞任意毁坏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处。被告人马瑞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