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部:
我患有精神分裂症,2011年7月5日我丈夫赵某骗我到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县民政局在颁发证件时没有进行审查和询问相关情况,请问我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读者:杨新
杨新读者: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你患有精神病,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民政局不应受理你丈夫和你的离婚登记,民政局在为你颁发离婚证时,没有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因此县民政局颁发离婚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向法院起诉民政局撤销离婚证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