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有一套房子,去年租给了胡某。今年因为急需要钱,我想解除合同,可是胡某一直躲着我,推托没有时间,不和我见面。请问,我能不能发一短信,内容是:如果他在接到信十五天之内不和我协商解除合同事宜,视为合同自动解除?
读者:赵申
赵申读者:
如果你们在合同中约定有一方享有解除权,你可以通过发函通知其解除合同。如果你们双方并未事先约定,则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你不可以单方解除,不可以将对方未予回答的行为视为默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