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和妻子结婚一直未生育,后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了一个孩子。现在我想和妻子离婚,可是,关于孩子的抚养费一直协商不成,我认为孩子不是我亲生的,和我没有一点血缘关系,因此,我不应该承担抚养义务。请问,我是否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读者:刘阳
刘阳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妻子是在你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人工授精,那么,这个孩子应视为你们的婚生子女,你有抚养他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