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部:
我妹妹在外地一家公司上班,该公司正在向社会发行债券?但购买的人不多,于是企业就动员本公司的员工购买,但买的人也很少,于是该公司就从每个员工的工资里扣除了300元现金,而以300元债券代替。请问,该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工资可以用这种形式代发吗?
读者:王海明
王海明读者: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有价证券替代货币工资。本案中用人单位以有价证券代替货币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因为有价证券不是通用的交换媒介,不可能直接用来购买商品和劳务,此外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买卖手续比较复杂,换成货币手续比较烦琐,这种风险不应由劳动者来承担。故该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合情法,职工可通过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