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伙打劫鸳鸯 一青年介绍收赃

  发布时间:2011-09-23 07:58:52


    9月22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李志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陈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7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李志国伙同刘弦、刘晴、刘栋(三人均另案处理)四人分乘两辆摩托车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当四人行至新野县城郊乡齐马庄村时,发现赵林和其女友李丹在村公路西边,被告人李志国下摩托将赵林摔倒在地,刘弦、刘晴、刘栋持砍刀、钢管将赵林砍伤,后抢走赵林的雅马哈摩托车、诺基亚手机及身上的五十多元现金。之后,被告人李志国联系被告人陈盘让其帮忙卖掉抢来的摩托车,经被告人陈盘介绍,被告人张国明知该摩托车没有手续仍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后被告人张国以15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卖给陈松(另案处理)。经鉴定,赵林肢体及躯干部的损伤为轻伤;被抢手机价值1015元,摩托车价值7463元。

    被告人李志国于2011年2月23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在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揭发樊明功在新野县中州商务酒店房间内盗窃电脑的重大嫌疑,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侦破该盗窃案件,樊明功等人已被判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赵林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达成谅解协议,被害人赵林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志国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盘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介绍他人收购;被告人张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后又出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受到惩罚。被告人李志国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李志国到案以后,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一起盗窃案件,系有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志国能积极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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