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法院确认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务纠纷协议有效

  发布时间:2011-09-23 08:00:29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杨新雷、杨红、杨书佳与被申请人郝国政、闪五、刘德民为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9月22日,新野县人民法院确认汉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有效,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杨新雷、杨红、杨书佳、郝国政、闪五、刘德民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1年9月19日经新野县汉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以下调解协议:

    一、乙方(郝国政、闪五、刘德民)三人共同自愿支付给甲方(杨新雷、杨红、杨书佳)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贰拾万元作为赔偿。二、签订协议时,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赔偿金拾贰万陆仟柒佰元整,(其中包括:郝国政66700元、闪五30000元、刘德民 30000元 ),郝国政已将自己应赔金额支付完毕,甲方不再追究郝国政的任何责任。2012年3月20日前乙方(闪五、刘德民)共同支付给甲方剩余的全部赔偿金柒万叁仟叁佰元整。三、签订协议之日甲方在收到钱后,应及时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所需丧葬费用由甲方自担。四、上述费用支付给甲方后,由甲方的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乙方无关。五、乙方履行付款义务后,甲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郝爱凤死亡一事向乙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甲、乙(闪五、刘德民)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终止或变更本协议,否则违约方除向对方赔偿损失外,另支付违约金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的相关规定,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新野县汉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的调解协议确认有效。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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