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制猥亵妇女案件,被告人翟英雄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08年7月2日晚,被告人翟英雄伙同武镇、宋少雷、武创(均已判刑)等人在新野县文化广场会合后,武创用电话将被害人王某、程某(女,20岁)约至文化广场,随后以兜风为名分乘两辆摩托车将王某、程某带至新甸铺镇于庙村北边农田,武创将王某强奸,武镇对程某进行言语威胁,后坐在程某身上,被告人翟英雄伙同宋少雷等人对程某的身体进行抚摸。2011年6月19日,被告人翟英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翟英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翟英雄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