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7年7月19日晚,被害人张林等人乘坐被告人王华驾驶的豫RT2573号出租车行至新野县城关镇健康路与朝阳路交叉口附近时,张林等人与被告人王华发生争执,被告人王华通过车载电台召集孙杨、李志光(另案处理)等人到场帮忙,孙杨、王军、李志光三人对张林、王松进行殴打,张林被打伤后住院治疗,经鉴定,张林头部的损伤构成重伤。2011年6月21日,被告人王华家属与被害人张林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2011年6月24日被告人王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华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王华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