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某食品加工厂的工人,最近我们厂以赶着交货为借口要求我们平均每天加班3小时,周六全天加班,而且没有加班费。我们十几个人对此十分不满,要求厂方停止让我们加班的做法,结果厂里却以我们不服从厂里规定为由把我们开除了。请问,工厂将我们开除的做法合法吗?
读者:王成
王成读者:
厂方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每天加班3个小时1个月就是加班80个小时,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你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如果你们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