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乐融融 鞭炮生事端

  发布时间:2011-10-11 09:41:30


    10月9日,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吴晗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2月1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吴晗伙同张旭、杨自强(另案处理)等人在新野县城文化广场玩时,与梅向东、陈世军等人因放鞭炮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吴晗伙同张旭、杨自强等人对梅向东进行殴打,将梅向东头部及眼部打成轻微伤。期间,陈世军躯干部被扎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吴晗赔偿被害人梅向东经济损失2600元。2011年6月7日被告人吴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晗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吴晗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晗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郑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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