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人酒后驾驶车辆,无故对他人进行殴打并砍伤他人的被告人王雷,犯寻衅滋事罪,10月10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共同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55000元。
被告人王雷,系新野县城人。2011年6月21日凌晨1时许,杨坤(已判刑)酒后驾驶未悬挂车牌的黑色2000型桑塔纳轿车载着被告人王雷行至新野县城老虎庄口时,无故开车挂靠驾驶摩托车的李某和赵某,迫使其停车。被告人王雷下车先对李某拳打脚踢,后杨坤将菜刀将李某的右手部、背部砍伤。经鉴定,李某躯干部及右上肢的损伤均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雷、杨坤共同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55000元,并与被害人李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