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他人商标 判刑三年罚金二万

  发布时间:2011-10-13 08:10:19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委托,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被告人王化雨,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10月12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1年5月至案发前,被告人王化雨负责新野县新福塑料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期间,未经“郎”、“泸州”、“南街村”、“嘉宾洋河”、“福”、“五粮液”、“沱牌”、“天生帝宝”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所有人授权委托,非法印制包含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84983件。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化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委托,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84983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受到处罚。被告人王化雨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尚未流向社会,被告人王化雨此前未有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且具有悔罪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可以适应缓刑。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郑翠华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