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李书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7月5日21时05分,被告人李书银无证驾驶豫RA7875套牌报废机动车辆,行驶至堂西线新野县城郊乡五里窑花厂大门口东100米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孟召攀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孟召攀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书银弃车逃逸。后经新野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认定,被告人李书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孟召攀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2011年7月6日,被告人李书银到新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书银无证驾驶套牌报废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损坏的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书银弃车逃逸,依法应当加重处罚;被告人李书银无证驾驶套牌报废机动车辆致人死亡,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逃逸后不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李书银认罪态度较好,此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