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李磊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6月18日13时45分,被告人李磊驾驶豫L08986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35省道新野县溧河铺镇李铁营村公路处,与同向行驶的骑人力三轮车的李秀追尾相撞,造成三轮车乘坐人金奕(七岁)当场死亡,李秀及三轮车乘坐人金飞(五岁)受伤,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金奕系交通事故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李秀因交通事故造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金飞因交通事故造成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8月3日,被告人李磊方和金奕近亲属、李秀、金飞分别以188088.60元、14000元、4000元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李磊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的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