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有路不让行 恼怒 持棍闯宅又伤人 获刑

  发布时间:2011-11-08 08:26:39


    11月7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孔霞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6月5日8时许,被告人孔霞到新野县前高庙乡王祠堂村亲戚家,从被害人邹国珍家门前经过时,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离开后被告人孔霞因气愤邹国珍不让其从门前通过,遂于上午10时许持木棍返回邹国珍家,踢开院门,踢坏院内水桶,用木棍将邹国珍打伤。经法医鉴定,邹国珍左手部的损伤构成轻伤,头部、面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孔霞一次性赔偿邹国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霞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孔霞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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