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疑心砍伤同厂女工 获刑二年赔偿四万

  发布时间:2011-11-11 08:23:47


    起疑心怀疑同厂女工,散播自己的谣言,持刀砍伤他人的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11月10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46000余元。

    被告人李军,原系新野县致远棉纺厂工人。2011年7月17日9时许,在新野县西环路中段致远棉纺厂门口,被告人怀疑同厂女工李某说自己的坏话,持事先购买的菜刀将李某身上多处砍伤。经鉴定,李某的面部、躯干部及双上肢的损伤均为轻伤。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因怀疑他人说自己的坏话而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危害及社会后果,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