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癌死亡 医疗报销款归属成迷 翁婿对簿公堂 妻子日记成断案依据

  发布时间:2011-11-11 08:30:06


    妻子患癌症死亡  丈夫将岳父诉至公堂,究竟谁将医疗报销款贪为己有?11月10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丈夫(张迪)的诉求被驳回。

    被告(刘贤)系原告(张迪)岳父,原告与被告之女刘霞于2004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刘霞于2008年3月在新野县人民医院确诊为乳腺癌,2008年3月至6月在河南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后在新野县人民医院化疗、放疗,期间病情恶化,去南阳市南石医院治疗二十多天,于2009年7月13日凌晨3时在新野县中医院去世。被告于2008年6月22日、2008年11月21日两次分别代刘霞签名用刘霞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卡在新野县社保局领取医疗报销款20000元、7263元,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以自己签名用刘霞城镇职工医疗报销卡在新野县社保局领取医疗报销款11985元,原告称被告未返还报销款,与被告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另查明,刘英霞生前日记中显示:“……(连5000 国志5000 小菊4000 小舅4000)还帐 余6000 报24000元本次看病……三段共用14291.01元 借7500 报7263元 08、12、9……”。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英霞报销款属于原告与刘霞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对于原告诉称被告领走42000元,但经本院查明,被告实际领取27263元,原告称社保局没有提供完整的证据,但未向法庭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加以印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报销款为42000元的意见不予支持,对其中的27263元,被告予以认可,该数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但刘英霞生前的日记中显示“……报24000元 本次看病……报7263元 08、12、9……”足以说明被告已将领回来的27263元医疗报销款交付给原告和刘霞,故本院对被告辩称报销款领回来已给原告和刘霞的意见予以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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