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7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刊登的一篇案例《家乡的保姆“屠刀”问尊严》,案例中的谢某本来认为找一个家乡的保姆不但贴心而且饮食习惯、语言近似好沟通,不曾料到却招来血案。
纵观全案,发生血案的原因有保姆与雇主之间年龄、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所造成的矛盾,但笔者认为更主要的原因是雇主与保姆在用工之前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造成的。
一方因急于找保姆就以所在地(北京)的价格让其家乡(农村)的亲人在家乡物色保姆,这个价格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家乡是很有诱惑力的,就冲着这份丰厚的薪金有些人就冒然应聘了,在未约定双方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双方就凭着我们是老乡凡事好说的想法一个用工,一个上工。孰不知,钱并不是好挣的,保姆也不是好用的,雇主出于经济等方方面面的原因,在住房、经济支出上并不尽如保姆意,况且雇主认为出钱请保姆就要按当地保姆的所应承担的劳动量要求保姆,当然是多干活了,保姆认为来到大城市,雇主能出这么大的价钱请保姆,一定是不差钱了,按农村习惯家务能有多少活?俗话说:老板和活计不一心,一旦双方的认知出现偏差,产生矛盾就是必然的。
如何避免这些矛盾?就要凡事提前说清楚,权利义务要明确,如果案中的谢某能在找保姆前将自己能提供给保姆的工作条件(诸如住房、休息时间 工作时间)和对保姆的工作要求尽量罗列清楚,而应聘者(保姆)针对这些条件和要求与自己能否接受这些条件和达到这些工作要求进行对照,双方达不成一致不应聘或再进行磋商,最终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对方劳动报酬,双方各自摆正自己的位置和心态,矛盾是不是就会少一些呢?为此,笔者想借这个案例提醒一下那些想找个工作或者正在想找人帮忙的朋友们,不要碍于情面或嫌麻烦不签劳动合同,有一句俗话叫作“先小人,后君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