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薛泽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9月6日11时许,被告人薛泽在新野县上港乡工业园区大东棉纺厂9号餐厅内,与被害人马付仓为折半碗剩饭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致使马付仓摔倒在地造成左侧肋骨骨折。
经鉴定,被害人马付仓左胸部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薛泽赔偿马付仓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000元,并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泽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案发后被告人薛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