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王道、郑秀各被判处管制六个月。被告人王居和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珍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书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 。
被告人王居与被害人柳书祥系近邻,与被告人王占道系朋友,被告人王占道与被告人郑松秀系夫妻。2011年5月9日中午,被告人王居在新野县上庄乡马集村自己房屋附近,指责同村村民柳书祥在房子附近解大便,引起双方撕扯,撕扯过程中王居捡起一块青色砖头对柳书祥左胸部进行击打。2011年5月13日下午16时许柳书祥死在了自己家门口附近,被告人王居闻讯后逃到被告人王道、郑秀家躲避,两人在明知王居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住宿,并借给王居100元现金帮助其逃匿。2011年5月14日,被告人王居被抓获。
经鉴定柳书祥系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左胸部致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鉴定,王居属于精神分裂症,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另查明,被害人柳书祥出生于1946年8月16日,其一生未婚,姊妹三人,姐姐柳书兰(又名山柳氏),现住新野县上庄乡山坡村,哥哥柳书显已去世。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道、郑秀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王居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书兰请求赔偿,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本案被告人王居的家庭经济状况,并征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同意,赔偿数额酌情确定为20000元。因被告人王居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其监护人刘珍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费用应从被告人王居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刘珍承担。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