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人游手好闲,无事生非,伙同他人抢劫电动车辆,已触犯法律的被告人王化伟,犯抢劫罪,11月30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化伟,系新野县人。2011年7月27日的晚上,被告人伙同焦某、杜某(已判刑)驾驶摩托车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大刘村到白龙庙村的路上,持钢管、塑料管对在此路过的邹某进行威胁和殴打,抢走邹某的豪爵猎鹰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320元。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邹某经济损失2400元。
被告人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为态度较好,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