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宅基父与邻居生纠纷 子报复纠众伤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12-01 09:21:39


    11月30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陈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被告人张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新甸铺镇新南村村民任愿因宅基边界问题与同村村民李强发生纠纷,李强之子李哲对此怀恨在心。2010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李哲、陈松、张腊及湖北黄渠河一名青年人“二蛋”在黄渠河酒店吃饭后回到李哲家,李哲与任愿儿子任奎发生厮打,李强将李哲拉回家,将陈松、张腊、“二蛋”赶走。当晚9时许,李哲和陈松电话联系,陈松、张腊、“二蛋”返回李哲家,陈松、张腊、“二蛋”将任愿、艾红夫妇砍伤后逃走。经鉴定,任愿鼻部损伤致明显疤痕形成、鼻部变形,构成重伤;艾红躯干部的损伤为轻伤。

    2011年7月20日,李哲家人和张腊赔偿二被害人80000元并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其中张腊赔偿10000元)。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腊、李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陈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同案犯对被害人已做了赔偿,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李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腊、李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腊认罪态度好,该情节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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