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分地起纠纷 行凶砍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12-09 08:32:57


    村民因分地双方发生纠纷,因话不投机发生厮打,后用菜刀将他人砍伤,触犯刑法的被告人赵自林,犯故意伤害罪,12月7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4000元。

    被告人赵自林,系新野县溧河铺镇人。被告人赵自林与被害人王某系近邻。2011年7月4日8时许,被害人王某之弟王某某到被告人家中,找被告人让其作为村民代表参加分地,两人因话不投机,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后被害人王某到现场拉偏架,被告人进屋拿菜刀出来将王某左胳膊砍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的左胳膊的损伤为轻伤。被告人赵自林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4000元。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受到惩罚。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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