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他人被盗的耕牛而收购,贪图便宜没有得利,却触犯了刑法的被告人赵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0月 22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赵祥,系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区程河镇人。2011年9月23日晚,河南省新野县前高庙乡郭湾村村民卢某家两头耕牛被盗。次日凌晨,被告人称同镇村民刘某(另案处理)将卢某被盗的两头耕牛牵到其家中,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赵祥。被告人以8200元的价格将两头耕牛卖掉。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11700元。案发后,被盗的一头价值7500元的耕牛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卢某耕牛款3000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祥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受到惩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赔赃物,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