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为提防耕牛被偷,将自家的狗拴在牛圈旁,不料狗却将邻居咬伤。12月26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动物致害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狗的主人王常海赔偿其狗咬伤邻居张某300元医疗费的60%,计款180元;张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2011年11月17日下午,家住新野县新甸铺镇某村的张某经过其院墙西南角时,被邻居王常海家拴在此处看牛的狗咬伤,张某当即找到王常海理论,要求为自己注射狂犬疫苗。王常海认为狗被拴着,是张某惊扰了狗才被咬伤,不同意张某的要求,两家为此发生争吵。无奈之下,张某于次日到镇卫生院治疗,注射狂犬疫苗,花费300元。气愤不已的张某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通知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始终没能达成协议。于是,张某将邻居王常海诉至新野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王常海赔偿医药费300元。
新野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时,动物饲养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王常海对其饲养的动物管理不善,给原告造成伤害,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原告张某作为一个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认识到邻居拴狗的危险性,却疏于防范,自身也有一定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原告张某应承担40%的责任,被告王常海承担60%的责任。法官在多次主持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