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患精神分裂症的妇女而被拐卖给他人的被告人李华林,犯拐卖妇女罪,1月 5 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李华林,系新野县溧河铺镇人。2010年7月份,吕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让其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唐河县郭滩镇妇女郭某找一人家,被告人联系到王某,王某又联系到李某(已判刑)四人共同将郭某拐卖给新野县溧河铺镇土堰村赵某为妻,得款500元。王某分得250元,被告人分得150元,吕某、李某二人各分得50元。案发后,被告人逃跑,于2011年5月3日到新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王早月,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患精神分裂症妇女,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有悔罪表现,并积极交纳罚金,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