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这句话不假。王庄镇的杨勤就是因为父亲与人发生争执时一时冲动,打伤人,不但赔了钱,还因犯故意伤害罪,7月7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1年5月25日上午,王庄镇的乔勤、梅红夫妻二人到该镇菜街买菜时,与卖菜人杨付发生争执,杨付的儿子杨勤闻讯赶到后,手持木棍先后将乔勤头部、梅红腹部打伤,后经鉴定乔勤头部的损伤为轻伤,梅红腹部的损伤为重伤。案发后,杨勤赔偿了二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95万元,并于2009年4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杨勤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这句话,对于杨勤来说再贴切不过,如果面对父亲与他人发生的争执,能够冷静处理,那么,1、95万元的赔偿款对于一个靠种地为生的农家,可以办多少事?虽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缓刑,但毕竟自己是一个犯法之人,有罪之身,这一切仅仅是因为小小的争执,值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