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张某东被判处有期徒一年,缓刑一年。
201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利用其开办的南阳天宝酒业有限公司,非法生产“赖茅”白酒152件912瓶,“二锅头”白酒172件2460瓶(壶)。经新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白酒价值68460元。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东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张某东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此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