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青人酒后在一起喝茶,因小事与人发生纠纷,继而,团伙暴力殴打他人致人伤害的被告人王月瑞、王成、王西庆、耿学峰、张航、耿华银犯寻衅滋事罪,2月27日,被新野县法院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拘役四个月,管制六个月不等刑事处罚,共同赔偿被害人医疗等费用10000元。
六被告人,均系新野县人2011年12月3日21时左右,被告人王月瑞、王成、王西庆、耿学峰、张航、耿华银6人酒后在王月瑞位于新野县王集镇王集街的门市内喝茶,被告人王月瑞到与其相邻的秦某门市上,因向秦某借用摩托车不成,两人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听到吵声后,遂赶到一起殴打被害人秦某、秦某某,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成持钢筋棍将秦某左肩部打伤。经鉴定,秦某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六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秦某医疗等费用10000多元。
六个轻狂年青人,酒后无事生非,因小事暴力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六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