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两辆摩托与同向行使的两轮摩托发生碰撞,造成当场两死三伤重大交通事故的被告人罗旺,犯交通肇事罪,2月28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87035元。
被告人罗旺,系新野县人。2011年12月9日10时40分左右,在新野县前高庙乡河北村西500米处,被告人酒后驾驶豫RCV677两轮摩托车与均未戴安全头盔的该车乘坐人徐某、修某由东向西行使,与同向行驶万某驾驶的豫RXF675型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旺、万某及豫RXF675摩托车乘座人刘某受伤,徐某、修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新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旺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万某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罗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惩罚酒后驾车,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免受伤害,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