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就餐肇事 故意伤害获刑

  发布时间:2012-03-02 08:28:20


    顾客在饭店就餐,因嫌饭菜量少,与服务员发生口角,双方引起撕扯,继而,被告人王坤用拳头将顾客李某左眼打成重伤。被告人王坤犯故意伤害罪,2月29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56000元。

    被告人王坤,系新野县人。2011年12月10日晚,被害人李某与陶某、陈某、姚某、王某五人在新野县城郊乡蔡庄交通饭店吃饭,因嫌饭菜量少,与服务员发生争执,陶某将桌子掀翻。该饭店主人庞某到场阻止时,陶某踢打庞某,被告人到场阻止时,被害人李某从身后搂抱被告人王坤,被告人即刻抡拳头打中被害人的左眼。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左眼的损伤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王坤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56000元。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坤,因小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惩罚。但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对该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李序,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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