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经营服装、化妆品为名,实为拉人头为主的传销组织,扰乱社会秩序的被告人李勉、王丹、赵凤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3月4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勉、王丹、赵凤霞均系新野县人。2007年,被告人李勉到广西壮族自治州临桂县加入以经营服装、化妆品为名,实为拉人头为主的传销组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并将王丹、赵凤霞发展为下线。2007年4月以来,被告人王丹、赵凤霞等人又积极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传销人员近百人。涉案金额达12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李勉、王丹先后成为该组织的高级业务员,被告人赵凤霞成为该组织的业务经理。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经营服装、化妆品为幌子,实际是拉传销活动,严重的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及社会公德,净化社会环境,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性质、事实及危害后果,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