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冲卡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打伤公安民警的被告人李盛林,犯妨害公务罪,3月8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盛林系新野县人。2008年4月16日晚,新野县公安局指派巡警大队民警马某、张某等人在新野县城溧河路口执勤。当晚22时许,被告人驾驶一辆白色厢式车强行冲过该卡执勤点,执勤民警随后驾车追赶至被告人居住地的煤球厂院内,在依法进行盘查时,被告人暴力反抗,将执法的安防队员田某、梁某、樊某打成轻微伤,并将执勤车砸坏,造成经济损失770元,在民警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时(后外逃),李某(已判刑)暴力阻拦。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修车款1000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以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受到惩罚。被告人虽有犯罪前科,但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