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开办副食批发部资金周转为由,以存款付高息为诱惑,非法吸收存款的被告人王天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月 23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王天胜,系新野县一农民。1996年至2004年期间,他以自己开办的副食批发部资金周转为由,以存款付高息为诱惑,先后非法吸收村民王某、李某等74户存款共计47万元。被告人陆续还款9万元,仍有非法吸收的38万元没有归还,后于2004年外逃。2011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天胜到新野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天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受到惩罚。但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及后果,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