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2-03-14 08:07:50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正逐步呈上升趋势。特别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相继实施,各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如何通过司法实践不断探索解决劳动争议的新路径,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已成为摆在我们民事法官面前一项迫切而又艰巨的任务。为了更好地发挥审判机构在协调、处理、化解劳动纠纷中的职能作用,笔者对新野县法院2010年1月至2011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做了统计,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新特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2010年以来,新野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0件,同比上升了48%。案件呈现出复杂、多样、群体性的态势。笔者认为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特点:

    1、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剧增

    前几年,新野县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很少,所占民事案件的比例极低。但是,2010年,劳动争议案件剧增,所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也明显增大。2011年,劳动争议纠纷仍保持高发态势,占民事案件的5.5%.

    2、用人单位主体以国营企业为主

    目前,新野县国企改制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因职工安置补偿产生的纠纷增多,因此,劳动争议案件中,涉案用人单位主体以国营企业居多,其次为经济组织如民营企业,个体户等的劳动纠纷案件。

    3、案件类型多样化,以确认劳动关系为主

    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呈多样化趋势,但以确认劳动关系为主。其原因是,由于历史遗留的问题,如企业撤并后工人身份挂靠,停薪留职,下岗、轮岗、待岗等制度,引起劳动关系不明确,企业改制时,部分人员没有得到企业安置补偿,这部分人员纷纷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以达到被列入安置补偿范围的目的。2010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为:确认劳动关系案件20件,占66.7%.      

    4、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上升

    随着群众法制观念的逐步增强,当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时,往往不再“忍气吞声”,而且选择诉讼途径来解决。特别是拖欠工资、内退下岗职工的生活待遇、企业改制中富余人员的安置补偿等带有普遍性的劳动纠纷引起的诉讼,其主体可能是几人、几十人。如,陈继华等人诉新野县华兴酒精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因涉及到企业改制安置补偿问题,原告人数众多,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是用人单位用工方面的原因。有因用人单位拖欠、扣发劳动者的薪金、欠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统筹金等而引发纠纷;有因企业为减员增效,裁减部分人员,如允许职工内退、买断工龄、停薪留职、“下海”经商等 企业改革行为引起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有企业劳动合同履行不规范,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报酬、合同期限、“三金”缴纳等有关规定含糊其辞,有的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用人单位直接不签订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则采取签订“霸王合同”、“生死合同”等方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甚至是群体性劳动争议等等。

    二是劳动者方面的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方面改革的深入,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独立利益日益明显区分,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维权意识随之增加,但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措施不到位,从而导致工伤事故发生,诉讼已成为在劳动争议中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劳动争议案件中,为落实工伤事故待遇引起的纠纷占一定比例。

    三是体制方面的原因。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长,由于劳动仲裁前置体制的设计,劳动仲裁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实际处于“中间环节”的地位,仲裁要服从审判,这种局面可能使仲裁机构缺乏积极性,弱化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功能,使大量劳动争议经仲裁后又诉诸法院。

    四是交纳诉讼费用方面的原因。诉讼费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后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仅收10元,裁定驳回起诉案件不收费,调解结案的减半收取诉讼费,这就使老百姓能够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益,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笔者建议如下对策:

    要慎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矛盾较为尖锐,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等不稳定因素。审判人员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找准双方争议的焦点,积极调解,耐心释明,公正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一是要加大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 通过办培训班、电视专题讲座、以案说法等形式,加大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劳动争议不断增多,既有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劳动者择业警惕性不高,维权意识近乎不存在的原因。

    二是要建立完善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我国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渠道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模式,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化解日益繁重的劳动争议。劳动保障部门应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职能,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查处,使企业因违法成本过高不敢违法,营造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氛围。同时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劳动标准,督促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用工单位,政府职能部门应督促其建立并积极发挥调解作用,力求把劳动争议消除在萌芽和初始状态。劳动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中要发挥主动性,会同政府、地方工会、企业、工会,引导双方采取协商办法解决纠纷,不能“一裁了事”,使大量劳动争议进入诉讼程序。

    三是要慎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矛盾较为尖锐,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等不稳定因素。审判人员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找准双方争议的焦点,积极调解,耐心释明,公正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对于国营、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引发的职工安置补偿、社会保险等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参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管理等人员,因团体单位体制改革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执行国家房改政策及缴纳住房公积金引发的纠纷等,此类纠纷涉及面广,且涉及政府政策的实施,人民法院接到这类案件时,应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以便有关部门掌握情况,做好维稳工作,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工作组解决纠纷或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减少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增加调解可能性共同做好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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