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平、李霞泪洒法庭,悔不当初,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被告人王彬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张平、李霞系新野县某纱厂工人。2008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张平、李霞违规将两名男子“国朝”、“龙娃”(另案处理)带到纱厂女工宿舍,二男子睡在别的女工床上,女工下班后让二人起来,二人不听,其中一人打电话给宿舍管理员张某。因“国朝”曾多次到女工楼找李霞被张某制止,心生不满,遂打电话将“涛娃”等三名男子叫到某纱厂生活区,李霞、张平在明知“国朝”欲找人打架的情况下,将“涛娃”等三人带至女工宿舍楼,后王彬等人用钉耙将张某头部打成重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霞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彬、张平、李霞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李霞、张平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