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抢银行取款顾客 团伙连续作案从重判刑二十年

  发布时间:2012-03-16 08:43:43


    采取尾随、跟踪刚从银行取款出来的顾客,以暴力手段八次抢劫抢夺二十七万,搅得县城人心惶惶的被告人李磊、犯抢劫罪,3月15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犯抢夺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与原抢劫罪被判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1000元。

    被告人李磊,系新野县人。因犯抢劫罪2011年10月11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抢劫罪、抢夺罪2011年11月3日,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将被告人李磊移送新野县公安局。

    2007年10月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磊伙同罗某、常某、徐某(已判决)、彭某(另案处理)分乘两辆摩托车窜至新野县城,尾随刚从新野县工商银行取款出来的刘某至新野县城西环路航运口,采用催泪瓦斯喷脸、撕打的方式将刘某摩托车篓里的黑色皮包内现金53000元抢走,所抢现金被五人分肥。10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磊伙同罗某、常某、徐某、彭某分乘两辆摩托车窜至新野县城,尾随刚从新野县中国银行取款出来的栾某至新野县健康路小阁口,罗某将栾某摁倒在地,彭某将栾某的白色豪爵瑞星125型踏板摩托车抢走,五人逃窜至城郊乡芦庄村三分干堤上将摩托车扔掉,摩托车内的50000余元现金被五人分肥。11月1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磊伙同罗某、常某、徐某、彭某分乘两辆摩托车窜至新野县施庵镇,尾随刚从该镇信用社取款出来的孙某,在施庵镇至白岗村的路上,将孙某按倒在地后,五人将孙某的20000元现金抢走分肥。2008年3月3日10时许,被告人李磊伙同罗某、常某合乘一辆摩托车窜至新野县城,尾随从建设银行取款出来的刘某至新野县朝阳路卫校口,罗某用U型摩托车锁将刘某打伤,被告人李磊将刘某的大阳踏板摩托车抢走。三被告人将被抢摩托车烧毁,劫得的27000元现金被三人分肥。经鉴定,刘某被抢摩托车价值3189元。2008年5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磊伙同罗某、彭某合乘一辆摩托车窜至新野县沙堰镇清真寺东,尾随从沙堰镇政府出来的丁某伺机作案。罗某持U型摩托车锁击打丁某,被告人李磊骑摩托将丁某撞倒,彭某拿催泪瓦斯喷丁某的眼睛,并持仿六四手枪威胁群众,将丁某的手表、金项链、手机抢走。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51570元;丁某的损伤为轻微伤。9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李磊伙同罗某、常某、乔海明(已判决)四人分乘两辆红色无牌摩托车窜至新甸铺镇大桥路附近伺机作案,后发现新北村村民黄某从新甸铺镇信用社取出数万元现金,四人遂骑摩托车跟踪。9时40分左右,四人骑摩托车尾随至新甸街北黄某家门外,两人在外接应,两人窜至黄某家中,罗某持摩托车的U形锁对黄某实施殴打并抢走黄某刚取出的50077元现金,被抢现金被四人分肥。2007年12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磊伙同罗某、常某合乘一辆摩托车窜至新野县城,尾随刚从农业银行取款出来的曹某和她10岁的女儿至新野县朝阳路一高路口,被告人李磊、罗某将曹某女儿手中装有10000元现金的塑料袋抢走,所抢现金被三人分肥。2008年3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磊伙同罗某、彭某到新野县工商银行门口寻找目标伺机作案。10点09分,彭某将准备到工商银行办理业务的鲍某的手提包抢走,三人乘摩托车逃窜,抢得的26000余元现金被三人分肥。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且系多次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李磊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并且,被告人李磊在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应当在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后,再次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磊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据此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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