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军用电信设施 获刑三年赔偿九万

  发布时间:2012-03-20 08:05:38


    在农田里挖排水作业,未尽注意义务,将国家军用通信干线挖断,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已触犯刑法的被告人李苏伟,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3月19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90000元。

    被告人系新野县新甸铺镇一农民。2010年11月24日上午,被告人李苏伟驾驶挖掘机,在新野县新甸铺镇宋庄村一农田里挖排水沟时,不慎将呼和浩特至广西北海的国家军事一级通信干线挖断,造成系统中断390分钟,直接经济损失91972元。2010年12月9日,被告人和被害人河南省南阳通信传输局达成赔偿协议90000元。(2012年2月8日,新野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将国家军用一级通信干线挖断,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直接经济损失91972元,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受到惩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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