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内发生厮打持刀砍人致死 投案自首获刑八年赔偿三十万

  发布时间:2012-03-21 08:12:23


    饭店内双方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持菜刀行凶砍伤他人,致被害人赵某死亡的被告人王景,犯故意伤害罪,3月20 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被害人赵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00000元。

    被告人王景,系新野县人。2011年7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王景在新野县上港乡岗南村公路边自己经营的手工老烩面饭店内,因被害人赵某与其堂哥陶景超发生口角后厮打,被告人王景上前用菜刀将赵某左肩部砍伤后逃离案发现场,赵某被送往新野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赵建军系他人持锐器砍击左肩关节内侧造成左腋动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下午,被告人王景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王景犯罪以后,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景认罪态度较好并超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据此,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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